当前位置: 首页 > 主导航条 > 首页 > 制度建设
中共云浮市云安区委政法委员会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 : 2015-09-17 11:10:01
来源 : 云安区委政法委员会
浏览次数 : - 【字体:
背景颜色:
分享到:

为进一步健全区委政法委集体领导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区委有关规定,参照市政法委的做法,特制订本工作制度。
                                             总  则
    一、区委政法委员会在县委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依法治国方略,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区委政法委员会是县委领导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从宏观上组织领导县政法各部门的工作,指导各镇开展政法工作。
    三、区委政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任务是:根据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省、市和区委的决策部署,统一政法各部门的思想和行动;研究处理全县政法工作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县委提出建议;对全县一定时期内政法工作作出全局性部署并督促政法各部门贯彻落实;组织协调指导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支持和监督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指导和协调政法各部门依法互相制约、密切配合;督促、推动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组织研究、讨论和协调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但不审批具体案件;组织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调查掌握社会治安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大措施;组织推动政法战线的调查研究工作,推动政法工作改革;研究、指导全县政法队伍建设和政法各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协助县委和组织部门考察、管理政法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协助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政法部门领导班子及干部违法违纪的案件;指导各镇的政法工作;承办区委和市委政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委政法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责
    四、区委政法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书记主持县委政法委员会的工作,签发县委政法委员会所作重大决策发出的文件、通知、报告。
县委政法委机关在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县委政法委的日常工作,专职副书记主持政法委机关工作。
    五、区委政法委员会委员集体研究制定县委政法委的部署、决定、规定和要求,并负责在本部门本系统的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
县委政法委全体委员要带头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模范遵守党的纪律,清正廉洁,秉公执法,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全力推进依法治县。
                                  会议制度
    六、区委政法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制度。区委政法委机关实行机关办公会议制度。
    七、区委政法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书记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政法委机关和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八、会议围绕以下内容确定主题:
(一)贯彻落实县委和市委政法委员会的指示,统一政法各部门的思想,协调政法各部门的工作;
(二)分析研究关于政治稳定和社会治安的形势,决定重大工作措施;
(三)研究全县政法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法律问题;
(四)研究在全区有重大影响的、涉及社会政治稳定的重大事件和案件;
(五)研究和部署全区政法队伍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六)讨论其他需要区委政法委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九、区委政法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三个月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的议题可按以下方式产生:(一)县委交办的需要全体会议传达、研究的事项;(二)书记决定提交全体会议研究的事项;(三)县政法各部门和县委政法委机关提出,报经书记批准需全体会议研究的事项。
    十、会议决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由书记或专职副书记签发。
请示报告制度
    十一、区政法各部门作出重大部署、召开重要会议、开展重大活动、进行重要改革、制定重大政策,特别是涉及其他政法部门的,须报告县委政法委。
    十二、区政法各部门要定期、及时向县委政法委报送各类案件,特别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及群体性事件的处理情况,报送各类案件的统计报表,确保县委政法委能及时掌握全县社会稳定和治安工作情况,便于作出全局性决策和部署,稳定社会大局。
    十三、按照省委办公厅《转发省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加强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工作有关问题的报告〉的通知》(粤委办[1995]89号)精神,参照省里的管理范围和做法,属县委政法委协管范围内的领导干部的任免,在报县委组织部的同时抄报县委政法委员会。
    十四、区政法各部门贯彻落实县委政法委的指示和重大部署的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全县政法工作会议和县委政法委全体会议精神的情况,须及时报告县委政法委。
    十五、其它区委政法委须掌握的情况以及须县委政法委协调的事项,政法各部门必须报告或请示县委政法委。
    十六、区委政法委委员离开外出一天及以上的,事前应向县委政法委书记报告。
                                  执法监督制度
    十七、区委政法委按照《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加强党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政法[1998]8号)履行执法监督工作的职责。
    十八、对于以县委政法委名义组织开展的执法检查和专项治理,政法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政法各部门对县委领导及县委政法委提出的纠正意见,要认真研究和落实改进措施。
    十九、区委政法委协调案件,由书记、专职副书记决定。案件协调会由书记或专职副书记主持。协调会议形成的研究意见或会议纪要,书记、专职副书记审批后,由县委政法委机关负责督办和检查。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
分享到:
相关文章
版权所有(c)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政府 ,未经许可 不得擅自复制、镜象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 云浮市云安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云安区委政法委员会 制作和维护   
ICP备案: 粤ICP备10002912号-1    网站标识码:4453230007    公安备案: 粤公网安备 44538102000008号
https://dcs.conac.cn/js/20/309/1025/40704393/CA203091025407043930001.j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