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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被告人刘双云为一审以放火罪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刘双云,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湖南省攸县人。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2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2月17日,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双云犯放火罪,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事件回放:讨薪未果起恶念 工厂内纵火酿悲剧
经法院审理查明,刘双云于2011年8月到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陈某夫妻(另案处理)经营的文胸模具厂打工,从事文胸压模定型工序工作,按月计件结算工资,工厂规定下月5日结算,10日结清上月工资。2012年11月底,厂方经核对,发现被告人刘双云上报完成的定型件数比其车间生产数量多出了1560件,遂提出被偷卖或多报件数的疑问,要求被告人刘双云解释清楚,方能将11月份的工资结算发还。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刘双云与陈某多次交涉,并发生纠纷。
2012年12月3日,刘双云到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反映与陈某工资纠纷一事,该所工作人员让刘双云找当地分管劳动纠纷村干部,当天村干部张某和刘双云到陈某厂中协调但没有明确结果。刘双云便再次到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反映,该所工作人员向张某了解情况后表示将对此事跟踪落实。随后,刘双云又多次通过电话联系陈某进行交涉,但均未有结果,遂萌发报复陈某的恶念。
该工厂随即起火猛烈燃烧并蔓延,致正在该厂上班的30名员工被困火灾现场,14人因烟熏窒息死亡,2人受伤。当晚,被告人刘双云在普宁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法医鉴定,14名死者的心血中均检出一氧化碳成分,死因符合火场窒息死亡;2名伤者为轻伤、轻微伤。经消防部门调查后认定,火灾事故原因为人为放火所致。经评估,被烧毁物品的价值人民币227684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双云为报复他人,采取泼洒汽油,故意纵火焚烧的危险方法,造成14人死亡,2人受伤以及致使他人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双云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双云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予以惩处。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