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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德“8·27”爆炸案涉案公司及相关负责人领刑
发布时间 : 2013-11-02 00:00:00
来源 : 云安县委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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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日报网络版

 

记者昨天从清远市中院获悉,92,英德市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英德“8·27”爆炸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被告单位英德市民用爆破器材专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爆公司)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100万元。 该民爆公司法定代表人凌某燕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其他5名被告人也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

  司机、押运员均未取得资格证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823日,英德市公安局河头派出所批准英德龙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827日申请使用炸药11.328吨、雷管535发。2012827日上午1030分左右,被告人吴某打电话通知被告人陈某佩于1330分前配送炸药、雷管到矿山。1205分左右,被告人陈某佩即安排3辆车(均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资格)共装载炸药13.488吨和雷管469发,先后出发赴龙山公司133平台爆破作业现场。

  被告人陈某佩、周某及邓某环等5名司机、押运员均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装卸资格证。1335分左右,装载炸药、雷管的3辆货车到达矿山133平台。在卸货过程中,被告人吴某等人均没有将携带的手机关机,车辆一直未熄火,边倒退边卸炸药。两辆货车卸货完毕后分别离开平台。1431分,当第3辆货车从警戒线外开至爆破工作面平台卸货时,该车车厢内发生爆炸,车辆完全炸毁,事故共造成10人死亡,20人受伤。

  民爆公司赞助“稽查费”给公安

  法院另查明,2006年上半年的一天,时任英德市公安局治安科(2008年改制后称为治安管理大队)科长张某刚和被告人凌某燕协商,每年由被告单位民爆公司按照一定的标准赞助“稽查费”给治安科,被告人可以更方便和顺利地取得批准采购民用爆破物品。2006年至2010年间,民爆公司给予英德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财物共计200万元。

  另外,20114月至20124月间,民爆公司在没有“道路危险物品运输资质证”,运输车辆没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证”,部分驾驶人员没有“道路危险货物从业资格证”的情况下,为了让治安大队不干预民爆公司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配送业务以及可以更方便和顺利地取得批准采购民用爆破物品,给予英德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财物共计1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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