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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幸福
发布时间 : 2013-11-30 10:55:24
来源 :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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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海锋

关于幸福,龙应台有过这样的诠释,她说,“幸福就是,生活中不必时时恐惧。”“幸福就是,寻常的日子依旧。”这是一种多么简单的幸福。

然而,即使在今天我们所处的和平年代,虽然战争、饥饿和生离死别已经远离了绝大多数人的生活,这样简简单单的幸福却仍然并不易得。走在茫茫雾霾笼罩的马路上,我们不仅要担心横冲直撞的汽车,还要为专家们在晨练与肺癌的关系问题的莫衷一是感到心神不宁;吃东西,谁也不知道羊肉里是不是还混有老鼠肉,甚至连一口干净的水都不是轻易能喝得上;自己的房子好端端住着,不知道哪天也许就划入了拆迁的范围;竞争性的考试,取得第一名也未必就能安枕无忧。这样的日子让我们有时候都会怀疑,明天的太阳是否还会照常升起。

那么,我们怎样才能获得这种幸福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足以构成整个人类的文明史。因为龙应台的幸福,其实就是安全感与确定感,而为了追求这两种状态,人们已经走过了很长的路,远离恐惧的寻常生活经常会成为一种奢望。正是在这个过程中,法治以其特有的价值和功能慢慢地俘获了大多数人的心。

最开始,人们发现,相比起喜怒无常的皇帝、尔虞我诈的权术、朝令夕改的指示,法律要理性、稳定得多,从而也能带来更多的安全感、确定感和幸福感。于是,法治开始进入了人类文明,并渐渐地攻城略地,最终在世界范围取得了对神治和人治的全面胜利。这一胜利也雄辩地说明,有更多的人相信,法治会带给人们幸福,至少是简单的幸福。比如,我们会发现,在每一次雾霾天的持续和一种新的毒食被曝光时,总会有人咬牙切齿地提出,“要加强立法,要严格执法。”人类文明进步到今天,这是一种近乎于本能的反应,也是一种对于法治能够带来幸福的基本认同。

法治带给人们的,首先就是一种关于安全感和确定感的幸福。哈耶克就曾以交通规则为喻,说明法治的这种作用:人们制定交通规则的目的就在于给在大街上驾驶车辆的人以安全感和可预测感,只要统一靠左或者靠右行驶,遇到红灯就停下,每个人就都无须害怕被别的车撞到或者堵车,也都能实现出行顺畅的幸福。这个道理在生活中的体现是,虽然每个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但是每个人对于幸福的理解和需求是不同的,而且能够产生幸福的资源却总是有限的。这个时候,为了避免“撞车”或者“堵车”,法治通过公开的权利和义务分配,明确人们追求幸福的行动的范围和幸福的实现方式。只要人人(包括公权力)都依照规则的指引行事,生命和财产就能保证安全,生活也会变得可以预测,既不必太多地担心飞来横祸,也不必为了未来的幸福而烧香祷告。这是法治关于幸福最基本的保障。

法治还将幸福与责任连接在了一起。人的社会属性决定了每个人的幸福都不是孤立的,都与他人的幸福直接或者间接相关。在追求个人幸福的同时也必须关照到其他人和整个社会的幸福,这就是责任。边沁是幸福与法治这一领域最早的开发者,他提出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就是一种社会协作和责任分配的结果。法治则强化这种协作和责任,先是严肃地划定幸福的边界,让每个人在规则的指引下“从心所欲”地追求幸福但又“不逾矩”;同时也为应得的幸福一旦受到侵犯提供救济渠道,警察、法院和监狱就是为此而设。在法治社会,来自国家的惩罚是悬在污染空气者、制售有毒食品者头上的利剑。这就意味着,法治会让每个追求幸福的人都感受到一种责任,从而不敢胡作非为,这种责任来自他人,来自社会,更来自国家。

总之,法治不仅会让每个人都感到安全,让生活变得可以预知,也会通过与责任相连为这种最简单最基本的幸福提供最强有力的保障。法治带给我们的,是一种最简单、最基本的幸福,虽然并不包括家庭的温暖、成功的喜悦和心灵的慰藉,却可以让汽车都遵守交通规则,让食品都安全放心,让考试都透明公正,让污染空气和生产假酒假肉的人都接受惩罚。这才是法治应有的面貌,也是法治关于幸福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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