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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安县奖励举报商业贿赂有功人员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 2012-04-20 00:00:00
来源 : 云安县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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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鼓励群众依法举报商业贿赂行为,推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和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以真实身份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的组织、共产党员或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商业贿赂行为,经查证属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举报有功人员:

  (一)为查办商业贿赂案件提供有效线索的;

  (二)在办案过程中,主动提供线索或证据,对突破重大商业贿赂案件起重要作用的;  

  (三)举报商业贿赂行为,使商业贿赂行为者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含)或行政记大过(含)以上处分的;

  (四)有其他应予奖励行为的。

  第三条  举报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举报人尽可能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者住址、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相关知情人及有关证据。对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条  举报人可采取口头、来信或电话举报等方式,向县打击商业贿赂专项行动小组办公室举报。

    第五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以下奖励: 

  (一)按照罚没、追缴违纪违法金额的百分之五给予奖励,但最高限额不超过3万元,最低不少于500元。

(二)使经济损失得以挽回或避免,但未发生罚没、追缴情况的,给予5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三)举报同一案件的,不重复奖励。对同一案件有数人举报的,视其贡献大小,原则上奖励最先举报者或贡献大的举报者。对联名举报的,奖金发给参与举报的全体人员,奖金总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数额。

对有特别重大贡献的举报有功人员,视情况给予重奖。

第六条  本奖项由县打击商业贿赂专项行动小组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应当在案件调查处理终结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县打击商业贿赂专项行动小组办公室征求案件检查、审理部门意见后提出奖励申请,报县打击商业贿赂专项行动小组审核批准后,由县打击商业贿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

第八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金,在县财政安排给打击商业贿赂专项经费中开支。

第九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必须尊重举报人的意愿。未经举报人员同意,不得泄露或公开举报人姓名或身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违者追究纪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受奖励的举报有功人员自收到县打击商业贿赂专项行动小组办公室奖励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不来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云安县打击商业贿赂专项行动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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