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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安县打击制假售假举报投诉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 : 2012-04-20 00:00:00
来源 : 云安县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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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揭发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奖励为打击制假售假专项行动提供有效线索人员,云安县打击制假售假专项行动小组根据省、市、县“三打”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收集各成员单位举报投诉奖励制度进行汇总,现予以公布:

 

广东省举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奖励办法

 

(一) 广东省公安厅对提供有效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线索的有功举报人员进行奖励。举报人提供有效犯罪线索,是指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行为未被执法机关发现之前,以书面材料、电话或者其它形式向广东省公安机关举报假冒注册商标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二) 举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线索的范围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线索、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犯罪线索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犯罪线索。

(三) 根据举报线索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制假设备及抓获主要犯罪嫌人的奖励标准分别确定“奖励金基本金额”。“实得奖励金”=“奖励金基本金额”ד举报等级权重”。

一级举报权重为100%,二级举报权重为80%,三级举报权重为60%,四级举报权重为40%

(四) 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奖励金

1.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奖励5000元;

2.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的,奖励8000元;

3.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货值金额二十五万元以上的,不满五十万元的,奖励1万元;

4.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货值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不满一百万元的,奖励1.5万元;

5.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货值金额一百万元以上的,奖励2万元。

(五)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奖励金。

 1.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五万件以下,奖励2000元;

2.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十万件以下,奖励3000元;

3.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二十五万件以下,奖励5000元;

4.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十五万件以上,五十万件以下,奖励8000元;

5.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十万件以上,奖励1万元。

(六)现场查获制假设备的奖励金。

1.查获估价五十万元以下生产设备的,奖励5000元;

2.查获估价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生产设备的,奖励1万元;

3.查获一百万元以上生产设备的,奖励1.5万元。

(七)举报人协助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奖励金

每协助抓获1名主要犯罪嫌疑人,被依法执行刑事拘留或者逮捕强制措施的奖励2000元。

每宗案件的协助抓获犯罪嫌疑人的举报奖励金总额不得超过1万元。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举报食品生产加工

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电话或者其他形式向全省各级质监部门实名举报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且举报情况经质监部门查证属实的人员,但不包括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相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假冒方人员以及被假冒方委托人员。

(二)举报下列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生产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2.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3.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4.生产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生产厂名、厂址或篡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食品;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5.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违反《食品安全法》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对举报有功人员奖励的标准如下:

1.对举报范围之13项的举报线索,一经查实,给予500元的奖励;对举报范围之45项的举报线索,一经查实,给予300元的奖励;

    2.举报案件依法查处后,按每宗案件实际罚没款的下列比例分别给予奖励:罚没款不足1万元的部分,为罚没款的10%;罚没款超过1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为罚没款的9%;罚没款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为罚没款的7%;罚没款超过10万元至15万元的部分,为罚没款的5%;罚没款超过15万元的部分,为罚没款的3%。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酌情给予5万元以下奖励。

   (四)案件承办机构应当自举报线索查实、罚没款执行到位或者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作奖金发放单,并自奖金发放单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有功人员。

    (五)举报有功人员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3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

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一)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它形式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关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且举报情况经行政执法机关办案查证属实的人员

  (二)举报下列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1.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印刷伪造或冒用商标、包装装潢厂名、厂址和产地的产品及包装物、标识物的;

  2.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印刷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的产品及包装物、标识物的;

  3.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

  4.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

  5.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的;

  6.生产、销售过期失效、变质产品的。

  (三)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将举报分为4个有功等级:

  一级举报。认定违法事实完全清楚,已亲自并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现场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举报。认定有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三级举报。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

  四级举报。有部分物证,但未经过核实,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

(四)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不同情况,依据执法机关查获的假冒伪劣商品货值大少,一次性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对于货值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6%4%3%1%给予奖励;

  2.对于大案要案,行政执法机关已经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未作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分别不同情况由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5%3%12%1%给予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举报特种设备安全

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电话或其他形式向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举报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且经质监部门查证属实的人员。

   (二)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是指被举报前未被质监部门发现的下列行为:

    1.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

    2.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

    3.取得许可的单位,安装、改造、维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前未书面告知质监部门的。

    4.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取得许可的单位,充装非法制造、检验不合格、超期未检、非自有产权、非托管气瓶的;超量充装的。

    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未经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的。

    6.未经核准,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等检验检测活动的。

    7.制造、安装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的特种设备及其相关产品,安装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及其相关产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制造、安装的。

    8.改造、维修者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假冒伪劣的材料、部件、元件、附(配)件的。

    9.销售未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及其相关产品的。

    10.使用非法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包括土锅炉、简易电梯等“土制特种设备”)的;将非承压设备作为承压设备使用的。

    1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未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

    12.擅自启封、使用被查封的特种设备及相关物品的。

    1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或者从事相应管理工作的。

    14.取得从事特种设备活动许可的单位擅自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

     (三)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没有立案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给予50元-200元/台(套)的奖励,并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制作奖金发放单;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由稽查机构与举报人员签订举报奖励协议后按收缴罚没款金额的5%-10%予以奖励,并由稽查机构制作奖金发放单。奖金发放单分别经分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和稽查执法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后,由财务机构按财务制度规定发放奖金,需要缴交个人所得锐的,由发放单位代扣代缴。每宗举报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举报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对举报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有功人员的奖励;云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负责受理举报者对本辖区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的举报。

(二)本办法举报受理范围,是指举报者举报的内容应是本辖区内违法生产、经营及使用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无证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并能提供相关的书证物证以及违法生产、经营及使用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详细地址、仓库和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三)举报应尽可能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地址。以及被举报的违法事实的具体情节并提供直接的实物和间接的书证证据等相关的材料。

(四)本办法所指的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它形式向云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生产、经营、使用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及无证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并经查证举报情况属实的人员。

(五)根据举报提供的证据与违法事实相符的程度,举报奖励分为三级:

一级——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及违法事实并已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且协助现场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能提供被举报人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确凿的现场物证、书证且协助现场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不能提供被举报人及违法事实详细情况,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提供查办线索且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举报奖励级别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认定。

  (六)对举报人的奖励标准如下:

1.对于罚没总金额为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不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按照举报奖励等级分别按罚没款金额的8%6%4%给予奖励;

2.对于罚没总金额为15万元以上不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按照举报奖励等级分别按罚没款金额的5%3%2%给予奖励。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济违法违章

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他形式举报经济违法违章行为,且举报情况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经查证属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奖励政策。
   
(二)举报下列经济违法违章行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将罚没款缴入省国库的,可以发放基报奖励金:
       1.
无照经营行为;
       2.
投机倒把行为;
       3.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三)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协助调查情况,举报分为3个等级:
    
一级举报:掌握比较充分的证据,并可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举报:掌握部分违法行为的证据并可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为;
    
三级举报:提供查办线索,不掌握违法行为证据,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为。
   
(四)举报奖励金根据举报的不同等级,在该案罚没款入库总额的10%以内,分别按照10-8%、8-5%、5%以下的比例提取。单案的举报奖励金发放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同一案件只对首个举报人奖励,一宗案件有多个举报人同时举报的,奖金合计总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标准。

 

云浮市盐务局举报奖励暂行规定

    一、奖励范围

对举报人(单位)举报各类盐业违法的案件,在结案后,可按规定核发举报奖金;在特殊情况下如举报假冒食盐小包装地下窝点、印制假冒盐产品包装物等违法案件,经查属实的,可以在结案前,按规定核发举报奖金。其他行政执法职能部门办理的案件,所查获没收的盐产品交盐业部门收购处理的,不属于协助办案奖励范围。

二、奖励标准

㈠ 查处大包装盐产品(不分盐种,矿盐卤水折盐计算)一般违法经营或冲销食盐市场的案件,可在50-80/吨的幅度内支付举报奖金;该案同时需要支付协办案件奖励的,可在此标准内支付。

㈡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小包装食盐的案件,数量在1吨以上的,按300/吨累计支付举报奖金;该案同时需要支付协办案件奖励的,可在此标准内支付。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小包装食盐的案件,数量在1吨以下的,可在100-300元的幅度内一次性支付举报奖金。

㈢查处制假食盐窝点的案件,可在300-1000元幅度内一次性支付举报奖金。

㈣查获印制假冒食盐小包装袋、包装物、商标标识的案件,可在1000-3000元内一次性支付举报奖金;该案同时需要支付协办案件奖励的,可在此标准内支付。

㈤对举报人(单位)举报违法经营食盐、制假窝点、印制假冒包装物等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重大案件,除按上述规定的标准支付举报奖金以外,以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的判决书为依据,另外增加1万元举报奖金。

 

广东省烟草专卖局涉烟案件奖励(补助)标准

 

举报卷烟制假机械、原辅材料奖励标准

项目

奖励标准

备注

3000型包装机

25000/

 

YJ14型卷烟机

20000/

 

YJ2322)型接嘴机

10000/

 

55型包装机

5000/

 

制假锅炉

直径1米以上

(含1米)5000/

 

直径1米以下

3000/

 

嘴棒机

(含开松机、成型机)

10000/

 

八刀(含五刀)切丝机

10000/

 

小型卷接机

5000/

 

小型接嘴机

3000/

 

小型切嘴机

500/

 

卷烟打码机

3000/

 

板凳切丝机

200/

 

假烟

60/万支

 

烟叶、烟丝

80/50公斤

 

烟梗

20/50公斤

 

水松纸、盘纸

10/10

仓储、运输环节查获按20/10盘奖励

滤嘴棒

20/2万支

仓储、运输环节查获按30/2万支奖励

成品、半成品假烟

商标标

1200/吨(最高奖

励不超过60000元)

小包(硬包):1公斤

250张折算

小包 (软包):1公斤按300张折算

条包:1公斤按50张折算

拼装烟机(制假窝点装配机器除外)

按实际查获烟机配件

案值的5%给予奖励

 

注:1、机械生产加工窝点内的成品、半成品及原辅材料有举报标准的纳入举报奖励范围

     2、印刷机械举报有按粤烟专[2009]13号文执行

 

云安县打击制假售假专项行动举报方式:

电话:8638012(县打假办)  8638315(县工商局)  8615528(县烟草专卖局)    8612058(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8832666(县盐务分局)   

邮箱:yunanjj@163.com 

传真:0766-8638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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